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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开办单位有哪些职责
武汉诚信达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  2007-07-14 09:49:03 作者:SystemMaster 来源: 文字大小:[][][]

1、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、健全内部管理组织和制度,做好对其所开办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,承担市场内上市商品安全的日常管理责任。

2、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。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进场经营协议书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
3、市场开办单位应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消费者申(投)诉分站,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。消费者申(投)诉分站的设立应便于消费者申(投)诉,申(投)诉记录应当完整清晰。

4、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先行赔偿制度,设立先行赔偿基金,对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、短斤缺两、以次充好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,市场开办单位应先行赔偿。

5、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、健全公示制度,在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、公示牌,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。公示内容应当包含: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、市场管理制度、市场的经营承诺、重要商品的进货渠道、消费者申(投)诉电话、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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